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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油化工行业如何进行VOCs治理

作者:    发布于:2018-02-06 10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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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是导致臭氧和PM2.5形成的重要前体物。在人为源VOCs排放构成中,工业源和交通源是两个重要构成部分。而这两个部分都与石油化工行业相关。那么,我国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治理的重点内容具体包括哪些方面?目前我国石油化工企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状况如何……为解答这些问题?

石油炼制、石油化工、合成树脂等行业VOCs治理重点是对12个源项的治理。这12个源项是: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;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;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;废水集输、储存、处理处置过程逸散;燃烧烟气排放;工艺有组织排放;工艺无组织排放;采样过程排放;火炬排放;非正常工况包括开停工及维修排放;冷却塔、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;事故排放。

《工作方案》依据相关标准,对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治理提出系统要求。对于正常工况,一是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。二是严格控制储存、装卸损失,优先采用压力罐、低温罐、高效密封的浮顶罐。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,实现达标排放。三是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、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,汽油、航空汽油、石脑油、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,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。四是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,废水集输、储存、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(池)、调节池、隔油池、曝气池、气浮池、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治理,实现达标排放;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,工艺池放气、酸性水罐工艺尾气、氧化尾气、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,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、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,实现达标排放;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: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。有火炬系统的,送入火炬系统处理,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。无火炬系统的,应采用冷凝、吸收、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;加强操作管理,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。对事故工况,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。

石化行业VOCs治理自“十二五”时期发布《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》就开始启动,目前相比其他行业,工作基础最好、推进速度最快。由于VOCs控制涉及生产安全、经济效益等问题,企业的积极性普遍较高。特别是中石油、中石化和中海油等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定期开展LDAR,对储罐、装卸等环节建设油气回收设施,对污水处理厂加盖密闭等,在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。目前,全国已有20个省开展了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污收费,部分省份实施了逐年提高的阶梯式收费标准,极大激励了石油化工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的积极性。

对石油化工企业来说,下一步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,继续加强对12个源项的精细化管理。应系统开展石化企业的源排查,摸清石化企业排放源项。美国2010年石化排放清单规定,密封点泄漏、储罐、装卸、污染处理厂、冷却水塔和火炬是石化企业最主要的排放源项。对这些源项的管控,都需要从源头推广使用低(无)VOCs含量、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,生产过程采用密闭化生产工艺和设备、加强操作管理,末端建设高效收集治理设施等全过程入手,实施“一揽子”措施,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。

从实践来看,由于石化企业对不同VOCs源项的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别,导致不同企业VOCs排放来源构成存在极大差别,造成一个石化企业的VOCs治理方案和侧重点往往不适用于另外一个企业。因此,从实际出发,“一厂一策”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。建议先做石化企业VOCs源排查,在此基础上识别主要源项和减排潜力,最后制定有针对性的“一厂一策”VOCs控制方案。

从石化企业VOCs治理现状来看,普遍存在LDAR操作过程不规范、泄漏量测算不准确、油气回收设施效率偏低、生产密闭性不高、无组织排放严重等问题。未来应进一步健全石化企业VOCs排放监管体系,全面核发石化企业排污许可证,要求企业按照申请许可证时的承诺实施VOCs全过程精细化管理。环境执法部门应严厉打击无证排污、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。未来还应推动第三方机构参与石化行业VOCs源排查和治理。同时,建立第三方机构监管体系,探索实施“黑名单”制度,将技术服务能力差、运营管理水平低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、综合信用差的机构列入“黑名单”,定期向社会公布,接受公众监督。